(2017)鲁710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克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克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102民初2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主要负责人:郝子健,行长。被申请人:刘克臻,男,1975年2月13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克臻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克臻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7729.36元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克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729.36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97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