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金融纠纷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2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4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王某某执行款人民币31084.00元(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74.00元、执行费361.0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开设有账户。为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云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账号为622369140646xxx的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洪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