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9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凯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凯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凯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景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7民终412号,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488.86元(包括诉讼费622元、执行费366.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