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士鑫、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鑫,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徐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鑫,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西青医院退休,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负责人:孙佩珍。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赵洪领,行长。被执行人:徐春良,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张士鑫与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徐春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26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邬 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