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4民初728号原告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天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先锋小区14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3900元)。审判员李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宿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