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9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因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