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嵩明众成热镀锌有限公司与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明众成热镀锌有限公司,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嵩明众成热镀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芬,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芮、李瑞昕,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琼,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嵩明众成热镀锌有限公司与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3117740.43元。对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案款部分,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