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俞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萍,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俞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456号原告:李艳萍,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德,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颍州区贾庄安置房。负责人:叶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平,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石潭村****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65********。被告:俞江平,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李艳萍诉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俞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萍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俞江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萍撤回对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俞江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萍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鑫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