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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崔玉文与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文,李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890号原告:崔玉文,男,汉族,1995年12月2日出生,村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玉,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村民,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崔玉文诉被告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原告崔玉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崔玉文负担。审 判 长  王跃华审 判 员  赵 磊代理审判员  赵西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