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崔玉文与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文,李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890号原告:崔玉文,男,汉族,1995年12月2日出生,村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玉,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村民,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崔玉文诉被告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原告崔玉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崔玉文负担。审 判 长 王跃华审 判 员 赵 磊代理审判员 赵西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