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豪与被告丁其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豪,丁其闯,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5226号原告:周文豪,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其闯,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第三人: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75号红森公寓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吉。原告周文豪与被告丁其闯、第三人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31���,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安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