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闫文轩与闫济闯、闫乔良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轩,闫济闯,闫乔良,闫让卿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655��原告闫文轩,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济闯,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闫乔良,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闫让卿,男,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文轩诉被告闫乔良、闫让卿、闫济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闫文轩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闫文轩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文轩负担。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梦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