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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闫文轩与闫济闯、闫乔良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轩,闫济闯,闫乔良,闫让卿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655��原告闫文轩,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济闯,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闫乔良,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闫让卿,男,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文轩诉被告闫乔良、闫让卿、闫济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闫文轩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闫文轩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文轩负担。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梦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