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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岩路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路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路,男,1992年1月4日出生,现住:云南省瑞丽市。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16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国门派出所民警依法对瑞丽市弄岛镇雷允村公所弄莫雷村被告人岩路家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客厅凳子上查获枪支一把。经鉴定,查获的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上述事实,被告人岩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结论、现场方位图、旁证材料、收缴危险物品单据、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二、查扣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岩健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