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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雪勇、李雪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勇,李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勇,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李雪金,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2016)鄂1182民初字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雪勇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雪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雪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雪金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刘堂明��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