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新益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益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新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益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顺良。委托代理人XX军。被执行人上海新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三灶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秦根明。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9620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新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半歇业状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需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7)沪0116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