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724号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北园1号3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天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征,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