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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辖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谈固小区48-4-301。法定代表人:翁书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初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案涉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北省××辖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