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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海霞与台北新娘婚纱摄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霞,台北新娘婚纱摄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845号原告杨海霞,女,汉族,1984年3月19日生,住鲁山县。被告台北新娘婚纱摄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伟涛,经理。原告杨海霞诉被告台北新娘婚纱摄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海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淑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