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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东方帝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东方帝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方亮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道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东方帝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一号。负责人:王鼎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方亮明,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上诉人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东方帝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方亮明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8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宏宇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管委会二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业主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业主委员会起诉请求判令宏宇公司及方亮明腾退诉争房屋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小区XX号楼XX层,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业主委员会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宏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