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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爱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爱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荔湖城大道1号3栋,机构代码:76614157-9。法定代表人:黄俊灿。被执行人:高爱叶,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沂揭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高爱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爱叶应支付申请人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439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高爱叶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中行、工行、建行、农行)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高爱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高爱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高爱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83执5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伟宗审判员  黄伟明陪审员  王桃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