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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中乾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郑文彬、沾化瑞豪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中乾皮革化工有限公司,郑文彬,沾化瑞豪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中乾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郭店镇建设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914XY。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波、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文彬,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沾化瑞豪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创业二路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624228003663。法定代表人:郑文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中乾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文彬、沾化瑞豪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文彬、沾化瑞豪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郑文彬的下落。经查,被执行人郑文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沾化瑞豪皮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文彬的下落及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文彬、沾化瑞豪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濮 新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