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特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金明秀、周心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明秀,周心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特130号申请人:金明秀,女,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周心杰,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人:周其光,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系被申请人周心杰的父亲。申请人金明秀申请认定周心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明秀称,请求宣告周心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为监护人。事实理由:申请人金明秀系被申请人周心杰的母亲。周心杰因离异患上精神疾病十三年余,具体表现为经常神情怪异、疑神疑鬼、打骂哭闹,使四邻不安。2017年3月27日入住襄阳市同和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7年4月1日经襄阳市安定医院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故请求法院宣告周心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为监护人。代理人周其光称,申请人金明秀陈述事实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心杰,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系申请人金明秀的女儿。周心杰于2017年3月27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主要表现:情绪低落,少语少动,不愿与人交流,生活需人督促,敏感多疑、疑人害等。同年4月1日,襄阳市安定医院出具医学鉴定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本院认为,参照被申请人周心杰的病情证明及襄阳市安定医院的医学鉴定书,结合周心杰目前生存状态,为精神分裂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周心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周心杰的母亲金明秀为周心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怡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