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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玉四、何帮芬等与阳永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四,何帮芬,阳永萍,马腊腊,刘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557号原告:王玉四,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何帮芬,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阳永萍,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马腊腊,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刘石敏,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王玉四、何帮芬与被告阳永萍、马腊腊、刘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玉四在本院送达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波审 判 员  吴坤潜人民陪审员  田景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万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