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宜昌云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云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云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09-005号。被执行人房小龙,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宜昌云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云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昌云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91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