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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学锋与金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锋,金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619号原告:王学锋,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宝国,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天津重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负责人:李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锋诉被告金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锋以被告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学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