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天颐诉曹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颐,曹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292号原告李天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城北路7号3栋301室。被告曹湘辉,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凤凰岭路罗菲渔场二单元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颐诉被告曹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天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