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高中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高中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065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4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0M43W。负责人:罗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中伟,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高中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10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