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侯岩与肖欢、宋冬雪、王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岩,肖欢,宋冬雪,王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991号原告:侯岩,男。被告:肖欢,男。被告:宋冬雪。被告:王宝红。本院在审理侯岩与肖欢、宋冬雪、王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岩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岩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侯岩预交),由原告侯岩负担。审 判 长 关伟林审 判 员 宋圯墨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