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钜辉与姚翼、周忠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钜辉,姚翼,周忠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9621号原告:周钜辉,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姚翼,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周忠艳,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原告周钜辉诉被告姚翼、周忠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香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翼、周忠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姚翼、周忠艳对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委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278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12408.05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理由如下:中山市翼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睿网络公司)拖欠原告2016年的工资12408.05元,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委会)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知未发现翼睿网络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翼睿网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但该公司的股东即被告姚翼、周忠艳并未实际出资。被告姚翼、周忠艳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辩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翼睿网络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姚翼,股东包括姚翼及周忠艳,两人的认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前,占股比例均为50%。根据公司工商档案登记资料显示,截至庭审日,两名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周钜辉于2015年6月19日入职翼睿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周钜辉入职时任中级软件工程师,后于同年9月升职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周钜辉的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升职后的工资标准为8500元每月。2016年6月28日,周钜辉向劳动仲委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翼睿网络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16年9月12日,劳动仲委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278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周钜辉与翼睿网络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翼睿网络公司向周钜辉支付2015年12月的工资8500元、2016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3908.05元,合计12408.05元。裁决生效后,周钜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翼睿网络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周钜辉同意后,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粤2071执13808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周钜辉与翼睿网络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周钜辉对翼睿网络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已经劳动仲委会生效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2785号仲裁裁决确认,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翼睿网络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两名股东姚翼、周忠艳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据此本院认定该两名股东至今未有实际出资。姚翼、周忠艳认缴的翼睿网络公司的出资额虽未届缴纳期限,但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调查,翼睿网络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情形下,本院认定姚翼、周忠艳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姚翼、周忠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姚翼、周忠艳分别在50万元出资额本息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2785号仲裁裁决所确定中山市翼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2408.05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原告周钜辉已预交),由被告姚翼、周忠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周钜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陶香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姿雅童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