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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178号原告金某,男,现住:明水县。被告刘某,女,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齐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