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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尚银、陈昌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圣道,杨尚银,陈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曹圣道,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南张村大曹组。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尚银,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张店村上卫庄村民组。被告:陈昌秀,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张店村上卫庄村民组。本院在执行曹圣道与杨尚银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