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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区耘枫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于世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区耘枫建筑设备租赁部,于世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865号原告:南京六合区耘枫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芦镇长丰路2号。负责人:任金凤。被告:于世佳,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南京六合区耘枫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于世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京六合区耘枫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世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区耘枫建筑设备租赁部自愿撤回对被告于世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区耘枫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于世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区耘枫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