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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平亮与文双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平亮,文双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263号原告贾平亮,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小洋,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双全,男,1995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化工路美大二期1号楼105、106号。负责人:夏少峰,任总经理。原告贾平亮因与被告文双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贾平亮于2017年7月14日提起诉讼,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平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贾平亮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