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敏与于明雷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于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820号申请执行人:赵敏。被执行人:于明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于明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明雷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1)夏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明雷应给付抚养费36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于明雷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于明雷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