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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1与李某2、霍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李某2,霍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316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原告:李某1,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李某2,男,192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霍某,女,193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原告张某、李某1与被告李某2、霍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李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李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张某、李某1负担。审判员  胡燚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