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7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与广州市萝岗区升隆泰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朱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广州市萝岗区升隆泰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朱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7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11号大院综合楼404房。法定代表人:王永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中、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升隆泰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19号603房。负责人:朱文峰。被执行人:朱文峰,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升隆泰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朱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1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升隆泰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371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文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已查封、锁定被执行人朱文峰名下粤A×××××号、粤A×××××号小型汽车的档案,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进行处置。经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文峰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誉山国际浅山南路1号房产,因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经向银行查询,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朱文峰的银行存款51178元,该款扣缴执行费667元后余款50511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51178元。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关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