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邓某与被执行人倪某、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邓某,倪某,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倪某,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费某,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某、费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费某在中国银行湖州青塘路支行账号为37146333****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某在中国银行湖州青塘路支行账号为37146333****账户存款44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