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正歌与杨晓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歌,杨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歌,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杨晓鹏,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王正歌与被执行人杨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晓鹏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正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9024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14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晓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杨晓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后申请执行人王正歌与被执行人杨晓鹏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晓鹏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正歌执行款1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