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菊珍、谭志与卢利、林芝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菊珍,谭志,卢利,林芝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菊珍,女,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志,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利,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天元区。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林芝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生物科技工业园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林丽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因与被申请人卢利、林芝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湘02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谭菊珍、谭志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支持自己在本案中的要求。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内容,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申请再审提出的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没有具体的事实指向,即没有指明原判认定的哪个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申请再审提出的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案件事实,本案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要求撤销自己与被申请人卢利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的协议的诉讼请求,因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卢利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案件事实,本案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要求被申请人卢利支付《平安员工投资权益》减持、分红款37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平安员工投资权益》股权本身登记于被申请人卢利名下而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不享有涉案《平安员工投资权益》股权权利,且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与被申请人卢利于2013年6月10日达成《协议》对自己应分得的涉案《平安员工投资权益》股权的减持、分红款数额作出了明确约定而被申请人卢利按约定已经支付到位已不再对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负有约定债务,其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因此,原判驳回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诉讼请求的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综合上述意见,再审申请人谭菊珍、谭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菊珍、谭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建华审判员 方 晶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