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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2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雄与陈某强,许某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雄,陈某强,许某贞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2090号之一原告:陈某雄,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陈某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惠东县。被告:许某贞,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惠州市惠城区。原告陈某雄与被告陈某强、许某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雄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雄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雄撤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70元,合共10820元,由原告陈某雄负担。审 判 员 钟广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昊书 记 员 黄文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