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骆宁、张海燕与被申请人杨仁寿、严巧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宁,张海燕,杨仁寿,严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财保56号申请人:骆宁,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张海燕,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仁寿,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严巧珍,女,1958年8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骆宁、张海燕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并已以其本人名下不动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仁寿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含储藏室)不动产一套,保全金额为2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