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伯藏与李荣苗、陈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藏,李荣苗,陈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382号原告:陈伯藏,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苗,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玉双,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藏与被告李荣苗、陈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玉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藏撤回对被告陈玉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