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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张相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张相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58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波,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玉环市。被告:张相华,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张相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