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捷荣国际有限公司、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捷荣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1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法定代表人塔哈·伯克迪布,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立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丰璟,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捷荣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定代表人邬锦安,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雷炳辉,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菲,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简称TWG公司)因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3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涉及第7497952号“THEFINESTTEASOFTHEWORLDGRANDSCRUSPRESTIGEMELANGESEXQUISMILLESIMESD1837”(简称诉争商标),申请人为TWG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等。2013年9月24日,捷荣国际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2014年12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114590号关于第7497952号“THEFINESTTEASOFTHEWORLDGRANDSCRUSPRESTIGEMELANGESEXQUISMILLESIMESD1837”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TWG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有数字“1837”、英文字母“TWG”及“TEA”。像“1837”这样的数字组合更多的会联想到商品的生产年份、制造年份或者商品提供者的历史等信息,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历史、口碑等产生良好的联想。同时,在诉争商标中还含有“MILLESIMESD’EXCEPTION”整体可理解为“特殊的制造年份”的元素,更容易将“1837”与“MILLESIMESD’EXCEPTION”结合产生商品的制造年份或者品牌历史是1837年的联想。此外,诉争商标中字母“MELANGESEXQUIS”中文译文为“精致的混合物”、“MILLESIMESD’EXCEPTION”中文译文为“特殊的制造年份”及法语“GRANDSCRUSPRESTIGE”中文译文为“大型产区的声誉”均为有明确含义的词汇,且上述词汇传递的讯息均有产品品质优良,历史悠久、声誉良好等含义,上述词汇不会因为其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或非为大众普遍认知的语种而丧失其含义,同样,存在着误导相关消费者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TWG公司的诉讼请求。TWG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其理由为:1、诉争商标标志中“1837”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TWG公司的历史、指定商品的生产年份的误认;2、诉争商标中“THEFINESTTEASOFTHEWORLD”英文文字及“MELANGESEXQUIS”、“MILLESIMESD’EXCEPTION”、“GRANDSCRUSPRESTIGE”法语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捷荣国际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系第7497952号“THEFINESTTEASOFTHEWORLDGRANDSCRUSPRESTIGEMELANGESEXQUISMILLESIMESD1837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TWG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茶饮料。其专用权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引证商标系第3101373号“滕王阁TWG及图”商标,由捷荣国际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其专用权自201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2013年9月24日,捷荣国际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其申请的主要理由为:1、诉争商标设计要素具有明显的夸大宣传和欺骗性,并且,在实际使用中,已导致大量误解产生,应该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宣布无效。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设计近似,且诉争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两商标共存将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应该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宣布无效。3、诉争商标含义欺骗性要素,又与他人商标混淆近似,其注册使用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更易损害商标审查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捷荣国际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信息,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裁定、中外文媒体、网页关于诉争商标的错误认识及报道、“GOOGLE”翻译等。TWG公司答辩称:1、诉争商标除含有数字“1837”外还含有文字和图形,整体具有显著性,符合法律规定。“1837”具有特殊含义,系新加坡商会的成立日期,不具有夸大宣传和欺骗性,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诉争商标中含有的英文“THEFINESTTEASOFTHEWORLD”中“FINEST”应翻译为“警察”,法语部分“MELANGESEXQUIS”及“MILLESIMESD’EXCEPTION”对一般中国消费者而言很陌生,难以认读,且在诉争商标中所占比例很小,难以识别。3、诉争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产生不良影响;4、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5、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情形。2014年12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含有的数字“1837”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年份识别,且TWG公司亦自称该数字指代年份。一般而言,年份标注在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的生产年份、创制年份或商品提供者的历史经历等信息,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历史等产生良好的联想,并影响消费者,但TWG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品具有上述品质或历史。因此,该数字“1837”使用在商标中易误导公众。虽然TWG公司称该年份有其他特殊的纪念意义,但并无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普遍知晓其所称的含义,TWG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支持。TWG公司所称其他含年份商标已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诉争商标中含有的“MELANGESEXQUIS”、“MILLESIMESD’EXCEPTION”及“GRANDSCRUSPRESTIGE”均为有明确含义的法语词汇,上述词汇不会因为其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或为非大众普遍认知的语种而丧失其含义。已查明上述词组可理解为“精致的混合物”、“制造的年份”、“大型产区的声誉”。上述语句使用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品质的描述,从而产生错误认知的可能性,导致误认误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诉争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夸大的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亦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别较大,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亦有较大差别,二者使用在各自核定的服务和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TWG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TWG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及TWG公司的宣传介绍及新闻稿,2、51普洱网“风靡全球的顶级茶TWGTEA介绍”,3、中国糖酒网“高端茶饮TWGTEA创意和时尚改造”,4、海西中金在线网站“新加坡顶级品牌茶叶TWGTEA的成功之道”。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行政阶段TWG公司、捷荣国际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复印件。捷荣国际有限公司补充提交了六份证据:吴裕泰使用和注册的含义年份的商标及其官网简介、中茶使用和注册的含有年份的商标及其官网简介、稻香村使用和注册的含义年份的商标及其官网简介、全聚德使用和注册的含义年份的商标及其官网简介、元长厚使用和注册的含义年份的商标及其官网简介,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含义的法文及数字1837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法汉词典》对诉争商标中法文词汇的翻译、《牛津现代英汉双解词典》对诉争商标中英文词汇的翻译,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中的英文和法文部分含有夸大性和欺骗性;(2015)京知行初字2305号判决,证明诉争商标中的数字和法文词汇具有夸大性和欺骗性。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复审申请书、网站打印页、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及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从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诉争商标主要由三部分组合而成,其中间部分为椭圆状图形,内有自上而下排列的数字“1837”、字母组合“TWG”及英文“TEA”。椭圆状图形上方为左右两条带状图形,其上分别标有法语“MELANGESEXQUIS”及“MILLESIMESD’EXCEPTION”字样,带状图形上方为英文“THEFINESTTEASOFTHEWORLD”。椭圆状图形下方为法语“GRANDSCRUSPRESTIGE”。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有数字“1837”、英文字母“TWG”及“TEA”。“1837”容易被理解为年份,容易使相关公众会联想到商品的生产年份、制造年份或者商品提供者的历史等信息,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历史、口碑等产生良好的联想,进而影响相关公众的消费选择和判断。“MILLESIMESD’EXCEPTION”整体可理解为“特殊的制造年份”的元素,更容易将“1837”与“MILLESIMESD’EXCEPTION”结合产生商品的制造年份或者品牌历史是1837年的联想。诉争商标在显著位置上有英文“THEFINESTTEASOFTHEWORLD”,其中“FINEST”为形容词“fine”的最高级形式,表示为“最好的”意思,全句可译成中文“世界上最好的茶”。虽然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为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但是,在“THEFINESTTEASOFTHEWORLD”中,“FINEST”和“OFTHEWORLD”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该商品是“世界上最好的”商品之联想,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从而影响相关公众的消费选择。加之,“MELANGESEXQUIS”中文译文为“精致的混合物”、“MILLESIMESD’EXCEPTION”中文译文为“特殊的制造年份”及法语“GRANDSCRUSPRESTIGE”中文译文为“大型产区的声誉”均为有明确含义的词汇,且上述词汇传递的讯息均有产品品质优良,历史悠久、声誉良好等含义,存在着误导相关相关公众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因此,TWG公司关于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可能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TWG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 彦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