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磊与邱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邱明,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912号原告:陈磊,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邱明,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坤,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告陈磊诉被告邱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材料无法及时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导致诉讼材料不能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伦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