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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朝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朝军,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朝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朝军驾驶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车)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往龙岩市永定区龙潭方向行驶,途径龙潭镇联中地段(适峰线6公里+10米处),与谢某1驾驶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谢某1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路人报警,被告人罗朝军在事故现场向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朝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1无责任。经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1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压迫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朝军驾驶的DA90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事故前性能均符合技术要求;谢某1驾驶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事故前性能均符合技术要求。另查明,被告人罗朝军取得A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其驾驶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车)登记所有人为厦门振晟鑫物流有限公司,闽D×××××号牵引车及闽D×××××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厦门振晟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罗朝军系雇佣关系。2017年7月17日,厦门振晟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害人谢某1的近亲属谢某2、尤秀枝、赖某、谢某3棪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罗朝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朝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朝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的证言,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6]病检字第B0038号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检字第13号、14号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检验报告书、[2017]车痕鉴字第9号事故车辆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勘查提取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永公交认字[2016]第2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谢某1的户籍信息,赔偿协议、银行付款回单、谢某2出具的收条、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罗朝军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朝军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对向有来车交会时未正确操控车辆,致使挂车失控向左产生侧滑移至其行驶方向的左车道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朝军在公安机关到达事故现场时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朝军的雇主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罗朝军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朝军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朝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芳人民审判员  阮月基人民审判员  叶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罗玉婷书 记 员  张世椿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九十七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