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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鸿轩与张雪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雪哲,王鸿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哲,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兰香,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洁,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轩,男,1975年3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耿江河,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张雪哲因与被上诉人王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5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期间出现了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5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张雪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延萍审判员  田丽娟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