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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赵心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心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心田,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太原市。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心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心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14时32分许,被告人赵心田驾驶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河北岸由西向东行驶至千峰北路西侧路段时,车辆左侧栏板脱开,致使车厢内乘客被害人高某(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从车上摔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心田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高某在送往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心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无责任。经尸检鉴定,被害人高某符合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心田的亲属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心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体安全技术鉴定及车体痕迹鉴定、赔偿款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心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心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