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7
案件名称
贵州黔德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德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611号原告:贵州黔德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教师公寓2幢1层1-7号。法定代表人:邵琼。委托代理人:何海礼,贵州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3号楼。法定代表人:姚秀通。原告贵州黔德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黔德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与被告重新达成协议、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黔德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28元,减半收取24464元,由原告贵州黔德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 瑛人民陪审员 周启玉人民陪审员 王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