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9878昆山兴宇宏五金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恩禧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兴宇宏五金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恩禧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878号原告:昆山兴宇宏五金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富士康路1245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4599338。法定代表人:廖爱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超,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恩禧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菊城路399号2幢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60043239。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兴宇宏五金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52元,减半收取3926元,由原告昆山兴宇宏五金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