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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968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图们列车了旅游服务公司职工,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被告:张某,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图们机务段职工,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申作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雪峰 来源:百度“”